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8)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权术争斗的主要角色,一般都具有qiáng烈的个人功名利禄欲望。所谓“野心”,无非是指对名利权位的qiáng烈欲望。权术争斗中的野心,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目的上的极度自私,野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私利。野心对权力的追逐,首先是为了满足个人在物质方面的欲望。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下,官愈尊,则禄必愈厚,同时,权力不仅可以带来与其权位相适应的合法俸禄,而且可以转化为更多的额外财富。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领域,当然无法逃脱政治权力的gān预。政治权力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任何物质财富,但却能够决定物质财富如何进行分配。在现有的有限物质财富的分配过程中,个人权力的大小往往能够决定其财富的多与寡。因此,追逐政治权力事实上便成为谋求经济利益的一条捷径。野心家qiáng烈的权力欲望,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他们贪婪的物质欲望。为了“发财”而去谋求“升官”;为了“夺利”而去努力“争权”。

  野心家对权力的追逐,又是为了满足个人在jīng神方面的某些欲望,“权”不仅仅可以产生“利”,而且可以带来“名”和“尊”。人们畏惧权力,又崇拜权力;一定的政治权力,既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又意味着一定的名誉地位,象征着的的人生价值。

  二是程度上的贪得无厌,具有不可满足的特性。政治野心是一种自我膨胀的权力欲望。一个欲望得到满足,新的欲望又会产生。

  所谓权欲的层次性是指欲望的内容是因人而异的,处在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野心的内容显然是不同的。

  所谓权欲的渐进性是指权欲往往具有一个发展增长的过程,欲望的目标是因时而异的。对于野心家来说,低层次欲望的满足,也就意味着高层次野心的出现;这一层次欲望的目标和终点,又成为更高一级层次野心的基础和起点。

  所谓权欲的持续性,是指器乐一旦产生,便会长久持续地存在,难以割舍。权力本身往往具有qiáng烈的诱惑和腐蚀作用。未入“仕途”之前,野心表现为一种急切而qiáng烈的争权夺利的欲望;进入仕途之后,野心又会表现出一种顽固的贪婪权力的欲望。一旦品尝到权力的滋味,便会在不知不觉中上瘾成癖,使人产生刻骨铭心的迷恋,从此难以摆脱权力魅力的诱惑,绝不肯主动将权力轻易放手。久执权柄往往无法忍受权力失去后的空虚和寂寞,因而总是要千方百计地巩固和维持自己的权位。

  三是行动上的投机钻营,必然导致不择手段的特征。

  野心与yīn谋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野心只有依靠yīn谋才能得以实现。所谓“野心”是指那种不合常规礼法、超越个人应得范围的非份之想。在正统观念看来,野心是违背正常统治秩序的欲望,因而是不符合正统政治道德规范的。野心在正常秩序和正统观念的双重压抑下,除了依赖yīn谋诡计之外,别无其他选择。不道德的欲望,只有依靠不道德的手段才能得以实现。

  道德阻碍了野心的实现,野心从根本上蔑视道德。在无休止的权力追逐过程中,野心的目光紧紧盯在名利权位之上,只要能够猎取实际利益,一切的伦理道德统统可以置之不理。野心唯“权”是图,为达到目的,必然不惜采用一切卑劣无耻、yīn险诡诈的手段。

  野心家一般具有竞争心理、投机心理、嫉妒心理、发愤心理、冒险心理。历史上的野心家,在政治权术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野心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力欲望,必然要使用各种yīn险诡诈的权术手段。野心是权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夺取君权的需要产生了政变之术;政治攻击的需要产生了诬陷之术;掩饰野心的需要产生了韬晦之术;总而言之,没有争权夺利的欲望,便不可能产生争权夺利的手段。

  2.8 君主专制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政治权术之所以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更容易得到滋生蔓延和充分发展,是同这种制度下的政治权力的结构特征分不开的。所谓“君主制”,一般是指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结构最基本的特征是权力的高度集中。

  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画卷,人们可以看到,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都是君主维持独裁统治的工具。专制君主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权。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当然归于君主所有。君主出言为法,君主的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就是判断一切是非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准则,历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成文法典,无一不是专制君主意志的体现。君主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时修改或者废止既定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

  二是最高司法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对于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具有最高决断权。专制君主的判决,根本无须法律的依据,或者反过来说,君主的判决本身就成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专制君主对于国家的一切政务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当然,天下繁多的具体事务不可能全部由君主一人独自处理,君主通过亲自掌握重要官职的任免权,为自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办事机构。封建国家的官僚集团尽管十分庞大,实际上只是俯伏在专制君主脚下的臣仆。各级官吏虽然也分掌着一定的处理政务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来自君主,随时都有可能被君主剥夺;他们所作出的一切重要政务决定,都须听命于君主,都须取旨方能行事。无论臣属官职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过是君主的办事工具而已,只有君主才是凌架于一切臣民之上的独裁者、才是国家行政权的真正掌握者。

  四是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专制君主不仅掌握着绝对的实际权力,而且还拥有对最高名分的独占权。

  国家各个方面的权力,牢牢系于君主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君权,势必会产生对政治权术的一种客观需求。这种状况并非是由君主个人的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君主专制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客观上要求政治权术作为专制君主的必然伴生物。脱离了诡诈的政治权术,高度集中的君权便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行使,专制制度便无法得以生存和维持。专制君主与政治权术的这种拌生关系,无非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殊作用、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几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专制君主对于封建政权的兴衰存亡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是决定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专断的君主本人的各方面素质。君主个人的意志和才能,往往成为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制君主的所谓“治政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谋取、维持和运用权力的方法手段,其中当然包括政治权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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