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281)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随着地方经济自主权的扩大,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qiáng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一些举动已经损害了中央的权威。

  还有一种损害中央权威的行为更为严重,那就是一些地方出现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政商勾结,使得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被掏空,其典型莫过于这次打击官煤勾结中bào露出来的种种问题。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政治体制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的要求也摆上了桌面。

  有学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既调动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又维护中央的权威,是一道严肃的政治命题。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gān部身上bào 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国家利益是绝对和 要覆盖和吸收局部和个体利益的,要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对土地、生态环境这两项最重要的资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考虑。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主政官员的政绩评价也以本地经济增长业绩为中心,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间为了增长的竞争。而地方政府主政官员的流动性,使得部分地方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短期化倾向,为了实现短期的政绩最大化,不惜牺牲本地民众在土地、环境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因而,在不少地方,经济增长反而带来了农民失地、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环保督察体系,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使中央政府更好地在土地、环境这类涉及到长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尽到自己的责任。这种督察体系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御史”,自可发挥一定作用。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环保督察体系,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使中央政府更好地在土地、环境这类涉及到长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尽到自己的责任。这种督察体系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御史”,自可发挥一定作用。

  但这种作用能否如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大,能否有效解决现有严重的土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还有待时间的检验。长期以来,在设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时候,通常考虑政府之间关系的时候相对多一些,过分地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而相对忽略了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要素的民众的力量。

  中央政府要尽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责任,就需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环保法律。但执行法律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归根到底,执行法律乃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而必然表现为具体民众的具体权利和利益。因而,中央政府执行统一的土地、环保法律,不只是为了维护全国性法律的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让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当民众的权利遭到侵犯,尤其是遭到地方政府侵犯,因而在地方的行政、司法机构无法得到救济的时候,中央政府的执法机构能够向民众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还是环境违法,其受害者都首先是本地的具体民众。

  冷观政府垂直管理

  观察近10年来政府垂直管理加qiáng的趋势,从短期看,这是中央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尖锐矛盾、确保政令畅通的制度调整。从长期看,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20年不断下放权力于地方后,为达到国家法规统一性目标,平衡央地职权的一种战略手段。

  通行于世界许多国家的“垂直管理”模式有利有弊,只有将其置于中国发展的大背景下,才能将其得失判断准确。

  试图以垂直管理破除地方保护

  近10年来,相对于“块块”管理,“条条”管理即“垂直管理”有加qiáng的趋势。除了早就垂直管理的海关,近年来先后“垂直”的还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土地等多个行政部门。一直被呼吁“垂直”的对象,至少还包括审计、环保等部门。

  已经实行垂直管理或者正在积极寻求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目的都在于qiáng调通过保持人事、财务的独立,使其下级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gān预,加qiáng部门执法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

  多个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安认为,垂直管理的好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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