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留学日记_胡适【完结】(119)

2019-03-10  作者|标签:胡适

  参看《汉书》《刑法志》。

  法字之语源

  法《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解廌,shòu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释名》:“法,bī也。莫不欲从其志,bī正使有所限也。”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刑《说文》:“灋,也。”而刀部有刑字,无字。

  “刑,刭也。刭,刑也。”

  “,铸器之法也。”

  刑又与形通。《左传》引诗“形民之力,而无醉饱之心”。杜注云,“形同刑,程量其力之所能为而不过也”。

  《易·井卦》,“改邑不改井”。王注曰,“井以不变为德者也”。故从井。从刂者,刀以解剖条理。

  (梁)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变之形式,可以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

  律《说文》:“均布也。”段注云:“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桂馥《义证》云:“均布也者,义当是均也布也。《乐记》:‘乐所以立均。’《尹文子·大道篇》:‘以律均清浊。’《鹖冠子》:‘五声不同均。’《周语》:‘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梁)……盖吾国科学发达最古者莫如乐律。《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汉书·律历志》云:“夫律者,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然则律也者,可谓一切事物之总标准也。

  《尔雅·释言》:“律,,述也。”《释诂》:“,遵,率,循也。”(参看上所引《释诂》文)

  (下略)

  法之观念(旧学派)

  一、儒家

  (一)有自然法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以上皆见《易·系辞》)

  (梁)欧西之言自然法者分二宗:有为之主宰者,有莫为之主宰者。儒家之自然法,则谓有主宰者也。

  《易·系辞》天垂象,圣人则之。

  《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诗》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二)惟知自然法者为能立法。

  (三)惟圣人为能知自然法。

  (四)故惟圣人为能立法。

  《易》天地设位,圣人成能。

  《易》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适按〕此《中庸》之逻辑。此种逻辑大似笛卡儿。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

  (梁)儒家……研究支配人类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类心理。孟子所谓“心之所同然者”是也。然其此论又未尝不与“自然法本天”之观念相一贯。盖谓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

  第76章 民国四年(1915)十一月廿五日至五年(1916)四月十七日(6)

  梁氏此论似矣,而未明“自然法”与“理法”(或性法)jiāo承授受之关系。自然法(lawofnatual,ornatuallaw)乃最初之学说,《易·系辞》所云是也。《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乃是由天然法进而为性法过渡之阶级。至孟子而此说乃大明。孟子曰,“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又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参看上所引《中庸》“惟天下至诚”一章)则纯然性法(lawofreason)矣。孟子又曰,“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之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又曰,“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此则以规矩方员与“先王之道”皆为竭人力所成,则皆人定法也。自然法云乎哉?其说虽与孔子《系辞》之说微有渊源之关系,而孟子之说为进化矣。

  儒家认人民之公意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盖谓民意者,天意之现于实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故《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曰:“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见之?则儒家……以为……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为能知之,而他则不能也。……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故(儒家与十七八世纪欧洲学者)同主张人民公意说,而一则言主权在民,一则言主权在君,其观察点之异在此而已。

  儒家言最近民权者莫如孟子。孟子对万章“尧以天下与舜”之问两章,其所论主权皆在民,故引《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固尝谓圣人为人伦之至矣。然彼不曰“人皆可以为尧舜”乎?又不曰“尧舜与人同”乎?故谓儒家皆言主权在君,殊不尽然。孟子直称桀纣为独夫。又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其言昭着,不容掩蔽也。

  “主权在民”与“立法权在民”,非一事也。孟子主张主权在民者也,而未尝言立法权在民,此间有历史上关系,不可遽责古人。盖吾国前此本无国民立法之制。其在欧洲,则教会之大会议(council),法之总会议(états-généraux始于一三〇二年),英之巴力门,皆国民立法机关之先声。更先于此,则希腊、罗马之共和政治尤古矣。欧洲十七八世纪之学者惟有所取法,有所观鉴,故国民立法之说大昌。吾国言民权者如孟子,惟无所取法,故其于民主立法之说寂然无闻。吾辈有历史观念者,未可遂厚非古人也。

  孟子言民权必称尧舜,犹孟德斯鸠之称英伦,卢梭之称罗马、瑞士也。此可见历史成例之重要矣。

  儒家中惟荀子之说微有异同。(适按:此亦不然。孟子之说岂无异同乎?)荀子不认有自然法者也……而惟以人定法为归。

  《性恶篇》……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娇饰人之情性而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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