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42)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gān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gān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qiáng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

  贵族政治是和邦国制度共生的,官僚政治则是和帝国制度并存的,而且官僚制度又是依附于皇权政治的。也就是说,没有皇帝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没有官员的权力,更没有什么官僚政治和官僚集团。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敢于说话的“明星官员”,如审计署的李金华、环境保护局的潘岳等。他们所揭示的问题,所欲推行的政策,都不是仅仅从一个部门利益出发,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只能靠某些官员个人的力量来推动,就令人忧虑了。

  越是重大问题,就越要有制度化的解决途径,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从这个角度说,出现有个性的“明星官员”固然在很大意义上是老百姓的幸运,但正如“总统是靠不住的”一样,要保证重大问题的完善解决,仅仅依靠某些“明星官员”是远远不够的——这种“依赖”或许正昭示出制度化解决途径的无力。

  3.2 关于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所有规则的设立,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bào力最qiáng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笔者认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体现了吴思的这条“元规则”。还有古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谁不清”,兵是什么?兵就是qiáng权,秀才就是知识,就是知识分子,他们只是权力的附庸,在权力面前毫无力量可言。)。

  “元规则”这个词,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者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在《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bào力最qiáng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bào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成吉思汗的铁蹄践踏欧亚大陆,他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qiáng的bào力,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bào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bào力最qiáng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bào力最qiáng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bào力最qiáng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bào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rǔ,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jiāo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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