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57)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3) 宗教与哲学的原因。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没有宗教。宗教的三大标志是:人格神的崇拜与敬仰;完备的宗教议式;终极关怀的托付。宗教的根本特质是终极关怀,人是什么,人从何处来,又将归何处去。而中国的哲学没有人关心这些问题。孔子哲学只是一种“道德哲学”,一种常识道德,这种常识道德在哪里都找得到。

  六是成本的原因

  德国社会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之所以贪污严重,乃是因为中国官员当官成本太高。

  从时间上来讲,中国官员需要寒窗十年,甚至不止十年。

  从读书受苦的程度上来讲,中国书生之苦当是天下第一,就象苦行僧一样。

  当官也苦,走进官场,相当于买了一张入场券;如何在官场里把脚跟站稳,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官最苦的不是科考,而是心灵的代价。往轻里说,尊严丧失;往重里说,人不再是人。一句话,在中国官场上混,在上级面前没有点装孙子的本事,却想在官场里混下去,或者提拔上去,永远没戏。

  七是心理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里,一切都可能,一切又都不可能;总之,事物的发展没个谱。在这样的环境下,国人当然没有安全感。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皇帝也没有安全感,官员更没有安全感,不管你有钱没钱,有权没权,大家都没有安全感。所以他们才疯狂地贪污。

  中国文化以道德立本,心性、人格、修身、伦理、道德不仅是中国文化中的灵魂,而且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根本。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系统会设定不同的视角,在一种系统中不被视为腐败的行为,于另一系统则很可能恰恰相反。中国政治文化的伦理至上性,排斥一切经济jiāo易在公共领域出现。凡是属于这类涉及金钱、利益和权力的jiāo易关系的,都会被认为是不合规范、不合道德和不合良知的。总之,一般来说,中国历史——社会——文化系统用以衡量腐败行为的尺度相对而言比较严苛由此扩展了腐败行为这一范畴的内涵和外延。

  此外,中国社会或者中国文化中特别浓重的平均主义jīng神,又往往变成了一般民众观察腐败现象的放大镜,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将腐败的程度估计得比实际情况更严重(这句话并不排斥有估计得非常准确的时候),同时也特别地不能容忍腐败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源远流长;新中国的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平均主义,不仅是一种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意识形态。更重要的是,它已经深入人心,构成了一种心理沉淀:社会的一切财富都属于人民,一切财富都是公共财产。本着这种心理沉淀,人们自然格外关切公共财富的走向,格外关心公共权力如何分配和使用公共财富,格外关注公务人员与公共财富的关系;一旦有人侵占挪用公共财富,所引起的社会qiáng烈反应也是格外的。

  文化就象一面镜子,它对准什么事物,哪一事物就会被照得格外明晰。中国当代和传统文化中的多种因素都使它对准了腐败现象。

  腐败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文化系统中有大小的差异,其实,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腐败一词,其本义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比如卢梭就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公共权力等物,最终导致不平等加剧,这一进程就是人类走向腐败的过程。这是腐败一词的最广义的应用。

  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广义的腐败是指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其间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好处,但整个社会受损;狭义的腐败则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gān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gān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gān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和“以某一集体的名义”等同起来,或者说用后者替换了前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很符合逻辑:我要对国家负责,但具体地说,就是对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而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说到底是国家的,我这个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门或者单位的名义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这就是“只要以公家的名义,什么事都gān得”。

  文化与法律在这里发生了冲突。应该遵循文化的律令,还是遵守法律?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一般地说,文化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力量qiáng大。

  中国的传统文化本来就缺乏对公德的提倡和弘扬。公德是团体结构中个人与团体关系的价值准则。中国传统社会是根据血缘关系往外推的,家族化的构成,阻碍了个人超越血缘规范直接同国家实体构成关系。

  如果说经济是“看不见的手”,那么,文化就是“看不见的脑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许多行动,相当程度上是受着文化这一深远因素的支配和制约的。文化就象一面镜子,它对准什么事物,哪一事物就会被照得格外明晰。从文化角度去观察和思考,常常能把事情的底蕴看得更透彻。

  特定的社会条件,就是我国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尚未完成,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我们的社会调控系统,其权力在逻辑上是不受限制的,一般的公民(包括绝大多数gān部)面对这么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系统,感到自己之无能为力。

  中国旧传统的伦理范畴,全都来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五种伦常关系。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扩大,移孝作忠;朋友则是兄弟的变种,朋友间称兄道弟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极其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五常实际上是三常:父子、夫妻、兄弟。可见中国旧传统的伦理,真正的核心是血缘。“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行为的是非标准是以己身为中心,沿血缘关系外推,与自己在血缘关系上近者为是,远者为非,越近者越是,越远者越非,其结论当然是与自己没一点血缘关系者便可以随意处置,根本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而假如有人胆敢秉公而无视血缘关系,裙带关系,在传统道德看来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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