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55)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中国文化向来存在“稳为先,变为次”的传统,而且“稳得快,变得慢”也是熔化在中国人血液中的重要基因。中国政治文化中尽管缺乏西方所固有的外部制衡为特征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约,但自古以来并不缺乏内部制衡的传统。同样,今天的中国政界因为博弈所产生的制衡和监督效应,往往被西方学者所忽视和轻视。其实,正是中国政治的治理结构中,始终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权与制衡,所以中国核心领导层能够不断调整,导致中国的发展保存和延续了相当的潜力与活力。

  西方著名的“绝对权力比如导致绝对腐败”的名言,已经被众多政治学家证明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典理论。但是在中国,如果将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与目前的中国相比,前者的权力绝对化远远大于后者,但后者的腐败程度又远远大于前者,由此难道可以推出:权力越集中,腐败越少;权力越多元,腐败越严重吗?

  这就是中国的“特殊”之处。

  在我们民族的历史文化中,有着两种对立的文化传统,一种是阿谀的传统,一种是忧患的传统。虽然都产生于专制主义时代,但出发点并不相同。前者从个人得失着眼,不计天下的利害,人们称为“佞”;后者从天下利害着眼,不计个人得失,人们称为“忠”。在传统的观念中,忠佞二道的消长,决定着国家兴亡盛衰。这种把国家盛衰归于臣民道德的思想虽然未见得完备,但它确实传递着一个重要的历史信息:成于忧患,毁于安乐。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盛世少,而衰世乱世多,盛世短,而衰世乱世长,一大原因就是官场上下耽于逸乐者多,深于忧患者少。

  马克思曾经说过,千百年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其所以是“最可怕的势力”,一是它形成的历史“悠久”,要治这些行为的积弊一朝一夕难以奏效;二是它不是少数人的问题,它在一个相当大的群体中习以为常。

  24.2 关于腐败文化问题

  在中国,贪污早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了,甚至可以说,贪污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

  最早的有关“贪”的记载:

  “徇财曰贪,玷官曰墨。”见于宋朝《册府元guī》。

  “贪以败官为墨”。见于《左传》。

  “贪夫徇财,烈士徇名。”见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贪人败类”。见于《诗经。大雅》。

  可以看出,贪官是以谋求财产为标志的谓之“徇财”。“玷官”是“有误点的官”;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也可以叫做“脏官”。我们可以下定义:贪官,是以追求财产为目的的官员,其表面是黑的,其实质是肮脏的。问题是这么一种肮脏的东西自古就有,后来居然层出不穷,越来越多,导致我们不得不把它列为文化现象之一种来进行研究。

  贪官始于何时?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称“汉时”。

  刘泽华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一文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翦伯赞的《贪污列传序》称“殷商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

  周怀宇的《贪官传。序》认为,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即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

  从以上说法,华夏文明有多悠久,那贪污历史也就有多久,华夏文明五千年文明史,伴随着五千年的贪污史。

  传统贪污之手法

  贪污不外是贪钱、贪权、贪色这三样,现在的贪官不成器,在这方面也没有什么创新能力,时至今日,仍然是钱、权、色三字。至于贪污的手法,古今也没有什么大变化,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买官卖官。

  现代人比较实在,买官卖官就叫买官卖官;可古代比较文雅,把买官卖官叫做“赀选”;“赀”是指财货,“纳赀”是指向政府jiāo纳金钱或者财物,拜官授爵。故“赀选”又叫“卖官鬻爵”。而国家 政府就是最大的卖主。

  秦时,纳栗授爵,又颁布纳赀钱可为官的法令。中国的卖官制从此大兴。更奇怪的是,这种卖官制始建的初衷竟然是为了反贪:西汉初,中下级官吏俸禄不高,恐家贫者为吏必贪,故也。按当时的行情,jiāo十万钱就可为官,有市籍的商人不得为官,遂造成“贾人有钱不得为吏,廉士无赀又不得为官”的局面。景帝时竟然皇家卖官打了四折。

  武帝后期,自由之风甚炽,大开卖官之范围。东汉中后期,卖官几成国家财政主要收入。汉灵帝在售官方面做到了公开透明,童叟无欺,公开标榜,标价出售。

  到了清朝,“赀选”改为“捐纳”。

  二是买法卖狱。

  在中国办案,靠的不是律师的专业本事,而是非专业之外的jiāo情。而这jiāo情,一靠熟,二靠钱。我不物体总结为买法卖狱。

  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上述两种贪污现象,这个社会就完了。大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种贪污伎俩层出不穷,更关键的是,似乎也用不着什么伎俩,只要当个官就行,直接往家拿就是了。

  古代中国如何反贪

  尧舜时期中国就开始反贪

  尧舜时期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松散的部落联盟,即我国原始社会中行将崩溃瓦解的父系社会晚期。其时的生产力相对提高,产品有了剩余,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已经逐步形成。为了维护这一制度,国家机器的胚胎开始形成,氏族中的贵族阶层联合起来,设立百官,统称为“百姓”,同时还制定了“五刑”;又在“五刑”中确立了“官刑”,说明当时对官员有了专门的约束。不服从“官刑”,就要受到处罚。

  禹建夏,由法官皋陶作《禹刑》,也叫《夏刑》,里面仍然有惩贪条例。

  殷商时不任用贪官

  《尚书。盘庚》记载了盘庚的一段话:我不任用贪财之人,那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能让人民安居乐业的人,我将按贡献的大小依次任用。

  西周出现惩贪法

  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吕刑》,内有“五刑”、“五过”、“五罚”、“五疵”。“五疵”里有两条有关贪污的,一是“唯货”,二是“唯赇”。“唯货”是贪,“唯赇”也是贪,因为“赇”字可以理解为“求贝”,当然,“赇”也可能是早期的贿赂,因为“赇”字也可以理解为“以贝相求”。

  chūn秋时贪污泛滥

  周王任用贪官,各诸侯国君也以身作贼,带头贪污,下面的小官小吏竟相效仿,贪风甚炽。《诗经》里的名篇“硕鼠”等,都有刺贪之意。

  封建社会反贪

  汉代惩治官吏的经济犯罪,有两条刑律:主守盗,受赇。前者是打击利用职务盗窃国家物质的人;后者是惩治官吏枉法受贿行为。从行政制度上,汉文帝规定“官吏以饮食免”,相当于现在中央政府禁止大吃大喝之类的红头文件,用意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现在的官吏可以四菜一汤地小吃小喝,而汉文帝的规定就严格多了,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就免职。汉元帝规定:坐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这意味着贪官一旦事发,政治生命从此结束,尚未出现异地为官的变通之法。到了东汉时,规定更严酷:脏官子孙,三代不得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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