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319)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帕金树定律”至少给我们一个启示:一个不负责任的地方领导,一旦走到领导岗位,臃肿的机构就难以避免,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就必然会形成恶性膨胀,陷入不用自拔的泥潭。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建议》除了qiáng调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重要内容外,还提出了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这里面包含了如下几个要素:

  一是进一步调整政府结构的设置。加qiáng和完善从事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机构,撤消那些直接从事和gān预微观经济活动及社会事务的机构。

  二是合理规范党政机构的设置。撤并党外和政府职责相同与相近的部门,确实需要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尽量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

  三是理顺上下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政、税务、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以及工商、质检、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分工和责权。

  四是减少行政层级。

  地方政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看似南辕北辙、互不相关的问题,其实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在相当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中,“政令不行,有法不依”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既是削弱中共执政能力的毒素,更是权力腐败的温chuáng。在国家加紧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之际,对这种有损执政党权威的痼疾,包括不医。

  中共执政近60年来,党政一体,大权独揽。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事务相对单一,这种包揽一切的的体制和严格的党纪政纪制约,使得上令下达,上呼下应。然而,地方政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看似南辕北辙、互不相关的现象,其实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高度多元化与活跃,党政一体、包揽一切的体制与今天变化了的经济基础已经全然不相适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无所不在的社会管理模式,势必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由于各级政府权力过大,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以至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责任限度。这样一种权限划分,任何有能力的政府都难以承受。

  其二,由于缺少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延伸比如滋生腐败。各级、各部门的掌权者可根据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来决定处理问题的轻重缓急。这就成为各级政府“乱作为”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政府权力是不可缺位的。但同时,其责任也不可或缺。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应当是对称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负多大责任。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也必然是循权求责,权责不对称必然出现体制困境。

  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建立有限权责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在某些方面,政府仅仅应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社会矛盾的调解者,以及社会与市场的服务者,而不应该包揽所有的社会事务。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政府从不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权力止于其所能承担责任的边界,将边界之外的处置权jiāo给能够自理的市场和社会。唯此,才能顺应客观规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社会的运行更加活跃,更有效率、更趋良性。不仅如此,只有当权力收缩到它能够“管好”的范围内,掌握权力的人才能真正对自己的职权负责,整个政府体制的运行也才能真正做到政令畅通,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有限权责政府必然是民主法治的政府,即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制衡政府权力,防范和遏制腐败。在政府的权限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在不同职权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权责界限。一个部门的权力延伸到哪里,责任就应该到那里,责任之不能及,权力亦不能及,不能搞从上到下,权位高者“通吃”。一旦出事,相关部门的官员即成为第一责任人,被追究渎职罪,而不能上下左右推卸责任。这种权责对应的追究制度不应该局限在政府内部,还应该与人大、政协、司法、媒体等异体问责形式有机结合,使政府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在有限权责政府。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市场条件下转换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有人担心政府权力从一些领域退出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其实大谬不然。与其包揽一切,吃尽辛苦却不讨好,不如只抓自己能够管好的事情。政府包袱轻了,轻装上阵,行政效率才能提高。在民主法治的规制下,权责对应的改革不但不会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反而会大大改善其形象,qiáng化其执政地位。更重要的是,这种改革只有成功之难,没有失败之险,不会引发整体性的社会危机,却可以与现行体制进行平稳对接。

  权责对应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政治秩序保持良性运行的关键。在现代西方社会,权责对应是通过民主宪政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公共权力由公民自由选择、授予,权力与责任的边界由宪法界定,并定期接受选民的调节。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带有权威主义色彩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是超然于不同利益集体之上的仲裁者,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这种制度有利有弊,其利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能更方便地整合全社会的资源,集中力量投入某项具体国家目标;其弊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易走向自我膨胀,并因缺乏监督而在过程脱离其目标,权力部门成为利益主体。

  毫无疑问,上述权威体制的弊端与“权责不对应,对政治权力难以追究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在现行体制下建立权责对应就成为关乎中国现行政体能否有效运转、甚至能否有序持续的重大课题。体制内学术往往回避根本性问题的存在,虽然提出了“官员问责制”这一治标之法,但在实践中见效甚微;体制外学者则基于西方经验往往断言在现行体制下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权责对称,只有彻底的政治转型才能消除体制弊端。

  中国在现行体制下仍然有着建立权责对应机制的空间。既然权威社会政治权力的一qiáng独大的现实难以改变,那么政治权力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且建立起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责任追究不应该被掩盖在政治权力的体系之内,而应该形成外在的法律体系,能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款不应该抽象、含糊,而应该准确、具体,便于外界形成清晰的判断。换言之,权威社会其官吏既拥有最大权力,就应该承担最大责任;既拥有处置几乎所有公共事务的权力,就应该对所有相关后果负责。一旦有事,政府有关官员应该成为第一责任人,被追究其渎职罪,而不应该仅仅拥有追究他人责任的权力。官吏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超越于法律的管辖之外,而应该成为法律管辖的第一对象。

  要求自己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后果负责,成为不仅仅是自己的直接错误,而是包括经济衰退、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官民冲突等所有公共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随时面临被追究渎职罪的危险,这种窘境显然是现行权力体系下的官吏们所不能接受的。不仅是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也无法承受。这种不能承受正是这一思路的意义所在,如此即可导出真正的解决方案。办法很简单,就是要官员们从所有自己不能负责的事务上退下来,将权力下jiāo或者横移,让其他部门、自己的下属或者民众自己来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总而言之,权力应止于其所能承受责任的边界。权威社会可以自上而下、尽可能地扩张政治权力,但不同职权之间,权力的上下级之间、官民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每一官职的权力延伸到哪里,其责任就延伸到哪里:责任之不能及,权力亦不能及,不能搞从上到下的权位高者“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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