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245)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他表示,在当前,qiáng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继承和发扬传统上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党及其各级领导gān部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领导和群众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和主线,这主要因为: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gān部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中处于领导者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出现问题和工作失误或多或少同领导的工作和责任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最主要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往往通过领导同群众之间的关系而表现出来。例如,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物质利益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协调利益矛盾是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出现严重经济困难和社会问题,出现群体性事件时,领导便成为一切矛盾的中心。

  第三,一般来说,领导同群众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对抗性矛盾。当领导犯了重大决策失误,当领导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当领导中的变质分子侵吞人民财产,从而损害人民利益时,当群众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又受到坏人挑拨,而领导缺乏及时有效的工作时,矛盾可能会激化,有可能转变成对抗性矛盾。

  第四,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其主导方面在于领导。在领导和群众的矛盾中,如果领导方面是错误的,群众方面是正确的,那么矛盾的主导方面毫无疑问在于领导,在于领导是否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求得群众的谅解。如果领导方面是正确的,群众方面是错误的,矛盾的主导方面也在于领导,在于领导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在于领导是否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当然,也不能把一切错误和问题都归咎于领导,说领导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是指领导的责任、领导的工作,不是就领导的是非而言。

  第五,领导与群众的矛盾突出表现在群众对腐败和官僚主义的不满上。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要特别注意防止产生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

  领导与群众的矛盾得到直接表现的地方往往在基层,领导与群众结合最紧密的地方也应该在基层。

  由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其掌握着矛盾调处的主动权,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责任。而在具体操作上,“基层既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源头,又是化解矛盾的‘茬口’。”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他指出,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求我们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gān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增qiáng他们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使广大基层gān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组织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

  建立利益保障体系 积极预防矛盾产生

  经济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导方面,从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来看,绝大多数属于经济利益问题。

  种种经验和教训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要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16.11 关于检察制度问题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模仿苏联的模式建立的。有两大特征:一是将检察院和法院并列;二是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的检察官不只是一个公诉人,它跟法官一样,也是事实的发现者和真相的判断者。检察官就是侦察阶段的司法官,一个人是否有罪,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进入法院之前,已经由检察院确定了。这就是检察院的批捕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在中国,整个司法部门,是由检察院和法院两个并行的机构组成。根据这一宪法安排,检察院完全可以成为凌架于法院之上的机构。

  在中国,检察院是以行政机关的模式运行的。检察系统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是:检察机关集中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对于下级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在检察院内部,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只是检察长的代理人,检察长或者科室领导随时可以gān预检察官的办案活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对于下级来说,上级做了一个决定,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都应当执行。

  不予上级保持一致,就打破了检察系统的某种潜规则。“上级拿意见,下级作决定。”

  中国的检察系统的体制设计,显然陷入了一个根本自相矛盾之中:检察院是个司法机构,但其管理模式却是反司法的。在检察院内部,检察官是没有独立性的;在检察院之间,下级检察院也是没有独立性的。

  法院应当成为司法体制的核心,检察院的权力则只能以公诉为核心,而不应该有其他更多的权力。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的官员,市检察院是没有权力直接立案侦察的,要报市委常委,经过市委常委会开会决定。

  在上报市委常委之前,还要先形成初查材料,而对官员的初查也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这就是“重大案件党内请示制度”。

  检察机关的经费受制于政府的事实,为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官员gān预检察院办案创造了条件,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之一。“吃谁的饭,就听谁的话;拿谁的钱,就替谁办事。”这话虽然有些绝对,但足以证明,要根治地方gān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经费来源,将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只有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不是制于地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性才能得到确立和体现,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16.12 关于律师制度

  律师,历来被看作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他们一旦进入代理人的角色,就会情不自禁地遵守这样的职业操守。并时常展现出明显的“偏袒性”。

  律师观点不等于公论,律师也没有发表公论的责任。

  现在,中国有十几万律师,虽然社会影响有限,但有识者的政治职责与社会责任已经觉悟,正在形成一种民间力量。

  律师真正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含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1993年以后,律师从专政工具逐渐变成制约权力、挑战权力、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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