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146)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gān部的一举一动不仅是在向民众进行示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gān部进行示范。尤其是当贪污受贿者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的时候,即便是其他gān部能运用意志力约束自己不竞相效仿,但他们内心的骚动却不是那么容易平息的。作为jīng神支柱的共产主义理想突然变得模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gān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gān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gān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qiáng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jiāo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qiáng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jiāo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jiāo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jiāo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jiāo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gān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dàng,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qiáng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bào”。但是,风bào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dàng,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bào”,总带有人为qiáng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làng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从单个行为看,可以举出形形色色的动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集团介入腐败活动时,都有各自的心理动力,但其中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同样,从单个行为看,腐败行为是在各式各样特定的条件下得逞的,每一次行为都有它特有的环境;不过,若是这类行为已经有所蔓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就能通过林林总总的特定因素,找到一个症结: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区分,只是就理论上而言。在具体案件中是很难进行明晰的甄别的。

  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之一,是价值的广泛缺乏。

  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金钱、机会等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价值。横向比较之下,中国的短缺尤甚。有人说,中国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外,其他什么都短缺;这话反过来说:因为人口实在太多,所以短缺特别昭著,更何况我国经济是一种结构失衡导致瓶颈制约的经济。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很可能有贪污受贿分子在暗中窥视。

  仅仅短缺还不一定就导致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也不存在短缺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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